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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出境租住公房和参加房改买房问题的规定

    一、获准因私短期出境仍保留公职的归侨、侨眷职工,可继续租住原公有住房,并按当地标准缴纳房租。
    二、出境定居的归侨、侨眷职工,在出境前已经按国家及地方的房改政策规定参加房改买房的,出境定居后,其房产权属不变。

    三、出境定居的离休、退休、退职职工的原同位亲属的原同住亲属(指其配偶、父母、子女及其配偶、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孙子女、外孙子女、以及与其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),凡同住一年以上者,可继续租住原公房,并按当地标准缴纳房租;原居住地施行房改售房时,经产权单位同意,可以按当地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。

    四、港澳同胞眷属职工、外籍华人眷属职工因私出境租住公房和参加房改买房,可以比照本规定办理。

   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建委(建设厅)和侨办,可根据上述规定原则,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。

    补充:

    一、归侨、侨眷职工购买现住公有住房时,凡签订购房协议,并按照协议要求缴纳购房款,其房产应被认定为“已参加了房改买房”。

    二、归侨、侨眷职工已经参加房改买房的房产,原售房单位不能单方面中止协议或决定回购。购房协议中有特殊条款规定的除外。

    三、以上第三条中的“出境定居的离休、退休、退职职工”是指凡按照国家法定的离休、退休、退职政策,办理了离休、退休、退职手续的人员。

    (1998年)